对警方来说,如何利用“记号”分析罪犯作案手法或者区分罪犯类型是十分重要的。犯罪分子的作案方式会成为他们犯罪时的一套程序,这套程序包括了罪犯如何选择受害人、如何选择作案地点、作案工具;也包括他们是怎样进入受害者房间,又是用什么方法制服受害人等。
我们来举个例子,有些盗窃犯在盗窃的时候会使用粘纸贴在他要打碎的窗子上,这样他打碎玻璃时发出的声音就不会惊动屋主或其他人,而警方在调查此案的时候就可以根据从案发现场找到的粘纸碎片来缩小调查范围,他们只需要调查那些惯用粘纸盗窃的罪犯就可以了。
“记号”就相当于是犯罪分子的商标、身份证,这种东西是罪犯不论犯罪结果如何,都必须满足自己的一种心理需求。很多犯罪分子都甘愿冒着被捕的风险在案发现场留下自己的作案记号,而且犯罪和留下记号就是这些罪犯获得内心满足的手段。
“记号”可以是某种展示、摆放尸体的形式(就像本文中被摆在椅子上的第四位受害者),也可以是折磨受害人的方式或者肢解受害人尸体的方式。将异物插入受害者尸体或者食人肉、性暴力、性猥亵、恋尸癖以及其他疯狂型的杀戮(即在受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对尸体实施的伤害行为),都属于犯罪分子所要表现的“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