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主要有下列几项:
1.农田水利法——开垦荒地,兴修水利,积极发展农业生产。五六年之内,兴修了水利工程一万多处,灌田三十六万多顷。
2.方田均税法——丈量土地,按土地的数量、肥瘠等情况征收赋税。实行方田均税法后,前后丈量出地主官僚隐瞒的土地二百多万顷,迫使豪强地主不能不缴纳赋税,并且不许他们将赋税转嫁给农民。这样,既增加了国家赋税的收入,也相对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3.均输法——过去地方“上供”物品,都由各地分散购置,富商大贾往往趁机操纵物价,囤积居奇。均输法改为由朝廷设“发运使”统一购置,一方面既免去了富商大贾从中操纵的弊端,另一方面也收到了“便转输,省劳费”的效果。
4.青苗法——每年青黄不接时,政府以较低的利息贷现款或实物给农民,收百分之二十的利息,叫作“青苗钱”。青苗法的实行,限制了高利贷者盘剥农民的行为。
5.免役法——北宋时差役繁重,服役人受苦不堪。免役法规定:凡服役人户按等第出“免役钱”,就可以不再充役;享受免役特权的官僚地主,也要按财产多少出“助役钱”;由国家用免役钱和助役钱雇人充役。实行免役法,减轻了人民服役的痛苦,同时也使大地主官僚的特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6.市易法——政府设“市易司”,平衡物价,小商贩也可向市易司借贷资金或赊购货物,年息二分。这样就使大商人不能垄断市场,并且增加了政府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