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六大后,中国政府又进一步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使法治国家的目标更加具体,同时表明政府将在实现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起表率和带头作用。改革开放的进程,也是一个逐步确立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程。从1979年到2005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通过了400个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650多个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7500多个地方性法规。当时中国政府的目标是,到2010年,基本上建成一个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
(四)从管制政府到服务政府。政府管理的直接目的是规范社会的政治生活,维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它既是对公民政治行为的一种约束,又是对公民权益的一种保障;既是一种管制,又是一种服务。
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总趋势,是管制的成分日益减少,而服务的比重日益增多,直至明确提出建立服务政府。199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首次把“公共服务”确立为政府的基本职能,2004年温家宝总理提出了“建立服务型政府”的目标,200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正式将“建设服务型政府”确认为政府的目标,并且提出了相应的措施。
中共十六大和十七大后,中国政府进一步明确了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内容和相应的公共政策体系。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对建设服务型政府做了系统论述:“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人民服务是各级政府的神圣职责和全体公务员的基本准则。按照转变职能、权责一致、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优化机构设置,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注重向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倾斜,逐步形成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创新公共服务体制,改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公共设施建设。”[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