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是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再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第十七条规定,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法律规定的监护人范围如此之广,在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亏欠债务时,应如何选择合适的监护人为讨债对象是首先应解决的问题。
应该明确,关于监护人范围的规定不等于监护人的确定,法律规定监护人的范围,是为防止出现被监护人无人监护的各种情况,而规定一定的顺序的目的,则在于让人们按排列次序确定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因而,作为债权人在一般情况下可以以此类推,确定谁是监护人,并向其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