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尽管以下这段文字与我们当前的探究并无严格的相关性,但它仍很好地提供了关于在第二种观点(b)形式中的类型(Ⅱ)理论的一些解释。首先,它(类型Ⅱ理论)可以被解释为:诸如此类的理论似乎是从一种假定出发的,即假定存在着某一简单属性,它不是善,但却使得善的事物成为善,这里惟一的问题是:这属性是什么。诚然,我同意说善是一种作为结果的属性,即善的事物必定是善的,或是出于其除善以外的全部本质的缘故,或是出于其善以外的存在于其本质中的某种东西的缘故。这一点对我来说似乎是一个关乎于善的至关重要的事实,并且是一个标志着它与其余大多数属性相区别的事实。[27]但是,我不能同意以下这种假定,即认为:所有善事物之所以为善,是出于事物任何一个特征的缘故。举例来说,如果说良心和仁慈都是善的,那么,从一开始就好像在说,良心是善的是因为它是良心,仁慈是善的是因为它是仁慈。然而,事情是不能被假设为这样的,毋宁说,必须要假设为相反的情形。我们必须对此有所准备,即去考察每个可被设想的关于善之普遍基础的自身价值。但是,每当我扪心自问时,譬如问良心或仁慈能否因其构成要素的一致性而被认为是善的,我就不得不要去追问那些被设想的要素又是什么,它们在哪一方面被设想是一致的。然而,关于这些问题,我在那些主张这种价值关系论的人们身上找不到明晰的答案。于是,这样说可能更合理些(即使不是如此,我想也是对的),即是说,凭良心去做的或仁慈的行为中的善是依赖于该行为与该行为之外某种东西之间的一致性,例如,与行为者整个目标系统的一致,或与行为者所处的社会相一致。不过,这种理论不属于我们当下考察的类型(Ⅱ)理论,而是属于类型(Ⅲ)理论。或者让我们再一次假设,人们认为一种特殊的快乐就是善的,以下的说法是否清楚呢?即:即使大多数或可能是所有的快乐都是复杂的,它们之所以被认为是善的,不是因为其是由一致性关系联结而成的复杂体,而是因为其具有一种可感的快乐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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