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动功利主义与准则功利主义
我在此尽力捍卫的规范伦理学体系是上面所说的行动功利主义。现将行动功利主义和准则功利主义加以比较。行动功利主义根据行动自身所产生的好或坏的效果,来判定行动的正确或错误;准则功利主义则根据在相同的具体境遇里,每个人的行动所应遵守准则的好或坏的效果,来判定行动的正确或错误。由于不同的学说对“准则”的理解发生歧义,就出现两种亚类型的准则功利主义。即“现实(actual)准则”的功利主义和“可能(possible)准则”的功利主义。S.E.图尔闵(Toulmin)的理论同前者相似;如果容许把康德的道德律“只按照那个同时立意它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行动吧”理解为“只按照那仁慈的人希望能建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行动吧”,那么,康德的理论就同后者相似。康德自然反对这种诉诸人的感情的理论,但是,依据一种可能合理的方式来理解他的学说,似乎是必要的。例如,R.F.哈罗德(Harrod)的“修正功利主义”[14]就是康德式的准则功利主义的精致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