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情况完全不同。在这里,悲伤不单单是造成他人悲伤的原因;一切同感都包含着对另一个人之悲伤和欢乐的感觉意向。同感本身作为感觉——而不是借助对于“另一个人在感觉到悲伤”的判断或者想象——便是“针对着”这个意向的。它的发生不仅由于它面对着他人悲伤的缘故,它的“意之所瞩”也包括他人的悲伤,而且认为/bd}}后者即感觉功能自身。[9]不过,在这里,B的悲伤作为属于B的东西,首先在于一种作为行为而被体验的理解或者再感觉的行为之中;而针对这种行为之客体的便是A的本然同悲,这就是说,我的同悲和他的悲伤从现象学上看是两个不同的事实,而并非像第一种情况那样是一个事实。与一般同感截然不同的是为传感所限定的感觉。在第一种情况中,再体验和再感觉的功能与本来的同感交织在一起,以至根本体验不到两种功能的差别性;而在第二种情况中,两种功能即便在体验之中也是清楚地区别开来的。那(本然的)同感,即事实上的“参与”,表现为一种反应,即对于在再感觉中所发生的他人感觉之事实和属于此一事实之现象中的价值的反应。所以,在这种情况中分别发生的两种功能应该严格地区别开来。对于同感的一系列描写之所以不全面,便在于缺乏这种严格区别。[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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