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岛直已是一位年轻律师,当他被政府指定为被告的辩护人时,他内心也不在乎,他想草草下决断了事。因为他还有其他三件私人委托的案件要办,所以他的工作相当忙碌。虽然,他本可以藉故推辞,但是,律师公会的理事长私下对他说,因为本案的担任律师生病,倘若没有辩护人出庭,法院也会很苦恼,所以才私下拜托原岛要帮忙承担。何况案件本身又很单纯,只要他做得适当就行了。
因为政府规定刑事诉讼,如果被告因贫困或其他理由而无法聘请辩护人时,法院必须替他找辩护人,一切费用可由政府负担。
这种辩护费用很低,使得繁忙的律师都不想接受。所以,法院只好请律师公会协助,依顺序成立责任辩护,但是,他们仍有拒绝的理由。不过,这是有关被告者的利益,它具有人道的公共性。同时,宪法上亦有规定,律师不能明言拒绝。在这种情况之下,有人只好将案子推到年轻的或者不太忙的律师身上。
律师与被告双方对公定的辩护人都没有好评,这是因为辩护费太低之故。这样一来,辩护技术也很粗暴,使得被告不断责难公定律师不够亲切,只会千篇一律做些义务性的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