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我们能够说,我们所谓的英雄的德行和那种我们所敬佩的所谓的伟大与豪迈的心灵品质,只是一种执着和坚定的骄傲自尊,或者大多数带有那种情感的。英勇、无畏、远大的志向、荣誉心、豪迈及那类的别的辉煌品质,显然其中都包含有许多的自尊成分,并且从那个根源获取它们大多数的价值。我们所以发现很多宗教布道家们把那些德痛斥为完全异端的、自然的德,而把基督教的优越性对我们加以宣扬,说基督教将谦逊列入诸德之内,而改正了世人甚至哲学家们的判断,由于这些人普遍地对骄傲与野心的各种努力加以钦佩。我不在这里随便确定人们对这种谦卑的德的理解是否准确。我退一步来讲,假如一种有节制的骄傲在私下鼓舞我们的行为,而不至于引起粗鄙的和傲慢的言行,使得他人的虚荣心被冒犯,世人是会自然地加以尊敬的。
骄傲或自尊的价值来自下面的两个条件:我们自己由它们得到的效用和快乐;借此它就使我们可以经营事业,同时给我们带来一种直接的愉悦。当它越出了适宜的界限之后,它就失去了第一种利益,甚至成为有害的,我们所以对过分的骄傲和野心加以谴责的理由也在于此,无论它们在何种程度上得到礼貌与礼仪的调整。但是那么一种情感由于仍然是叫人愉悦的,而且给予被这种情感推动的人们以自豪与崇高的感觉。因此,人们就大大减少了对那种自满的同情的谴责,而自然地对那种由这种情感所施加于那个人的行为上的危险的影响加以谴责。所以,我们能够发现:一种过分的英勇和豪迈,尤其是在形势险峻的时刻,在很大程度上被渲染成一个英雄的性格,并且成为后辈景仰的对象。同时,过度的英勇又使他的事业遭到破坏,从而他要面对原本不会遭遇的危险和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