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而言,马克思把财产看作是与生产相关联的。在《大纲》的开头部分,马克思在讨论生产的一般特征时写道:
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在这个意义上,说财产(占有)是生产的一个条件,那是同义反复。……如果说在任何财产形式都不存在的地方,就谈不到任何生产,因此也就谈不到任何社会,那么,这是同义反复。什么也不占有的占有,是自相矛盾。[12]
在这里,马克思指出,一切生产或对象化都要以某些财产形式为前提。而且,他也表明,生产活动作为占有或使某物变成自己的东西的一个过程,它有助于再生产出特定的财产形式,这就是生产活动的前提条件。
说一切生产都要以财产为前提,是说它要以对这种生产得以发生的必要条件的某些控制或处置方式为前提。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马克思把财产理解为个人与条件的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这些条件被认为是属于他的。在这里,马克思并不是在私人所有权或私人占有权(尽管这的确体现了一些特殊的财产形式的特征)这一狭义的意义上使用“属于他”这个短语的,相反,他是在对于生产活动得以发生的必要手段或条件的支配这种一般意义上使用的。这些条件以这样的方式“属于某个人”,特别是属于那些对这些条件具有控制权的人,这些方式也是由社会规定并历史地变化着的。因此,个人所进行的这种生产活动总是以社会关系的某种特定形式为中介的,这些社会关系为他或她与自然、与其他个人以及与更为一般意义上的生产条件的关系提供了背景。因此,马克思写道:“孤立的个人是完全不可能有土地财产的,就像他不可能会说话一样。”[13]另外,正如在上面所引用的那段话中一样,非常明显的是,具体的个人始终都是生产的代理人,始终都是与各种财产形式中的生产条件相互联系的。因此,马克思关于财产的讨论再次表明,正如我在第1章中所论证指出的那样,对他来说,社会实在的基本实体就是关系中的个人或社会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