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考察中我们能够得出两个结论。第一个结论关涉个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为了描述这些关系的特征,我们可能要使用下面的公式:正是由于个人因其丰富性或作为一个个人或因其贫困或作为一个个体而需要社会,于是,共同善就其本质来说将其自身导向作为人格的个人,并且将作为个体的个人导向它自身。它以一种双重的方式将自身导向个人:第一,当个人参与社会秩序时,共同善就其本质来说必须复归于个人,或重新将自身分配给个人;第二,当个人超越社会秩序并直接受命于超越的整体时,共同善就其本质来说必须支持他们朝向超越政治社会的绝对善而前进。从第一种观点来看,我们有关于将共同善重新分配给社会的各个部分的法则,因为这些部分是个人。从第二种观点来看,我们有关于超越性的法则,这一超越性显示了个人对社会的超越性。
第二个结论关涉人类社会所固有的紧张和冲突状态。社会生活本然地受命于——以一种我们力图描述的方式——个人的善和自由。然而,正是在这同一社会生活中,存在一种在社会中将个人当作一个部分和仅当作物质性的个体程度上的奴役和削弱个人的倾向。“当我处于人们之中时”,塞涅卡写道,“我已经不是一个完全的人了”。